快递未保价丢了就不能全赔?使用“靓号”就得额外支付费用?限制最低充值金额是“行规”?……这些不成文的“商业惯例”广泛存在于消费各个领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1日,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高院公布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剑指生活中常见的多种不合理的“商业惯例”。
网络购物所引发的消费纠纷逐渐增多。常州周先生从国之藏公司网店下单购买两坛53度5升装珍藏版茅台酒,总价为2.84万元,后被告知商品没货了。令人意外的是,在周先生取消订单后,国之藏公司立刻调高价格,继续在网上销售该款酒。法院认为,国之藏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该店赔偿周先生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金共计8.52万元。法官提示,疫情期间,网上有很多不法商家为谋取暴利,谎称所售商品无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然后再抬高价格继续销售。遇到这种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为限制学员退费,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在合同上大做“文章”,制定各种“霸王条款”。戴某在环球雅思学校报名英语培训课程,在培训合同上,该校设置专属定制课一律不退费,丢失听课证不得退费等诸多不合理规定。报名不到一个星期,戴某向该校邮寄“要求退款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形成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这些报名规则上载明的条款系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属无效条款,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被告全额返还交付的预付教育培训费3万元。
快递的物品丢失后,寄件人要求全额赔偿的诉求时常无法得到满足。市民谢某在网上下单,将总价值2986元的4件休闲打底衫,由天天公司负责快递出去。但在运送过程中,快件丢失。因为未保价,该公司只愿赔付1000元。但谢某认为,天天公司应按货物的价值全额赔偿2986元,获得法院的支持。
把电信月套餐由499元调成99元之后,句容程某某忽然发现被莫名其妙连收3个月的“靓号费”,算起来一共有1000余元。为此,他起诉电信索要多收取的费用,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指出,号码提供者与号码获得者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任何费用的支付必须以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为基础。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