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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偷粱换柱”违法营运 当事人被依法处罚10000元
2021-02-18 14:4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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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人流量较平时大增,也正是出租车、网约车等“大赚一笔”的最佳时机。然而,驾驶员张某梅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一辆车却偏偏在这个时候坏了。张某梅“情急”之下,利用另一辆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偷粱换柱”进行违法营运,不想被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2月18日,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张某梅“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月15日(正月初四)下午14:18分,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执法人员,在南通市万达广场东侧公交站台旁,发现一辆车号为苏FH75**小型轿车正在下客,存在非法营运嫌疑,便上前对该车进行检查。经调查询问获悉,乘客是通过滴滴平台乘上该车的,起讫点是越江路口至万达广场,并且获悉乘客已经通过滴滴平台支付了车费8.5元。执法人员在对驾驶员张某梅进行调查时又获悉,她是如皋市磨头镇人,现居海门区四甲镇,本人已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今天驾驶的苏FH75**小型轿车未办理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张某梅对自己此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供认不讳,同时也道出她当天使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原委。原来,张某梅名下有两辆小轿车,其中一辆车号为苏FF7H**轿车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是,该车于去年12月29日因交通事故送汽修厂修理,至今未修好。眼看着春节期间出租生意好做,张某梅心想春节期间管理部门应该放假休息了,于是就“偷梁换柱”使用另一辆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没想到刚做两天就被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心情可以理解,法律却不容情。执法人员对张某梅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张某梅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当日就自觉缴纳了罚款。事后,她后悔莫及,说自己“肠子都悔青了”,表示今后一定要好好守法经营。然而,世上没有后悔药,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通讯员 包宏龙 马建斌 记者 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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