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医院侵犯患者知情权被判担责30%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2-17 09:48:00
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 郁华)近日,南通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陆某在2006年因交通事故在市区某医院行髋关节内固定术,术后恢复情况良好,2010年,陆某又在该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术后不久陆某感觉患肢疼痛,数次复查,并至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后被确诊为股骨头坏死。陆某认为该后果系医院治疗不当所致,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后果,依法赔偿其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曾委托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本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根据目前医学水平,并不能确认取内固定会导致股骨头坏死,但医院在对患者行此类手术时,未能根据该手术的特殊性,充分告知原告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可能会并发股骨头坏死的风险。由于被告医院在告知、说明方面的过失,使原告丧失了在充分理解、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取内固定手术的机会,虽然手术与否可能并不能避免原告股骨头坏死的结果发生,但减低了原告避免手术和一定程度上减缓股骨头坏死的可能性,增加了其经济上的负担和精神上的痛苦。鉴于原告陆某股骨头坏死的损害后果不可逆转,对日常生活影响较大,本院酌情认定由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予以认可,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