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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办法 政府合同五个重要环节全过程监管
2020-04-16 09:41:00  来源:南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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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报网讯(通讯员 刘季平 融媒体记者 徐宁 许琴)记者从南京市司法局获悉,南京市4月14日正式出台《南京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纠纷处理、实施效果评估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出台后,南京市将形成政府合同全过程监管体系,从政府合同的启动、订立、审查、评估以及纠纷处置五个重要环节强化合同监管。

办法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加强了监管:

合同启动管理。从约束政府自身出发,严格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订立合同。凡是以市政府名义订立合同的,在合同启动前需事先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启动合同磋商、起草等有关工作。

合同订立管理。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在订立合同前,需详细调查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涉及“三重一大”的,需进行风险评估。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以及法律顾问需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把关。

合法性审查管理。政府合同按照“分级审查”的原则,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涉及财政、审计、税收、土地等方面的内容,需由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审查,进一步提升审查质效。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需市政府集体审议后方可订立。

跟踪评估管理。政府合同承办单位需全面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需及时分析原因,研判风险,并上报处理意见。此外,承办单位需建立合同效益阶段性评估制度,防止政府合同一签了事。阶段性评估结果将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合同履行完毕,还需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后评估。

纠纷处置管理。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首选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争议解决按照行政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政府合同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解决。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的义务。

此外,南京市还将政府合同的订立、合法性审查、风险防范等管理情况,纳入全市法治建设监测评价范围。

标签:合同;合法性;承办单位
责编:王宛璐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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