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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院:不冻结用于防疫物资生产的资金和物资
2020-02-18 13:59: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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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在金融审判实践中已经初步显现。为有效化解和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12条“审判指南”,指导全市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审判。

“审判指南”指出,严守利率红线,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的融资成本。一方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企业债券、股票质押融资等纠纷,加大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及时排除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产生的各类金融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容易引发高利放贷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司法红线,对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审判指南”指出,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各省市政府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隔离、延长假期、推迟复工时间、交通管控等防控措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各类金融合同的正常履行。全市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应合理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在个案中合理区分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此外,“审判指南”还强调,要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不冻结用于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和物资;确有必要查封的,采用“活扣”方式,保障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销售、运输。加强对在办案件的识别摸排,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在组织当事人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准许,确保防疫物资和措施落实到位。(通讯员 中苑 融媒体记者 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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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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