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3月16日从市医保局获悉,近日,我市医保部门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违约金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进一步规范服务协议违约金裁量权行使,保障处理违约尺度,以提升医保监管的公正性和精准性。该规则于4月1日起施行。
市医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协议约定。若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经办机构适用违约金处理时,适用《适用规则》。
《适用规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定点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确定应否收取违约金以及收取违约金的数额,明确违约金数额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1至5倍的各类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行为在前次处理后1年内再次发生的,且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向国家医疗保障部门举报投诉被查处的;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移交的;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组织飞检查处的;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基金监管专项行动查处的;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违约行为在前次处理后6个月内再次发生的;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影响特别严重,经办机构将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并收取5倍违约金。
根据《适用规则》,定点医药机构违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约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给予违约金处理,但将追回相应的医保基金。
“该规则的出台,既是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促进规范监管和公正监管的需要,建立与行政处罚相衔接的机制。”该负责人表示,《适用规则》立足实际工作需要,全面规定违约金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医保部门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内控,有效防范监管风险。(记者 肖婷婷 通讯员 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