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于英杰)8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南京中院当天公开宣判了淮安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倪兴余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倪兴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倪兴余利用担任淮安市公安局局长、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5.025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兴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倪兴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