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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矛盾频频闹上法庭 看看法官如何公断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3-30 10:44:00

  法官点评

  中国江苏网3月30日讯 该案中,双方经过6年5次诉讼,矛盾积压、化解难度极大,之前也都因为财产分割等缘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次法官组织多次调解,做双方的工作,对争议财产进行调查,终于双方都作出让步,本案才最终了结。有时候,时间拖得越长,矛盾越深,越难调解,而双方离婚对家人的伤害也会越深。婚姻无小事,家和万事兴。

  离个婚花了6年时间,5次诉讼才最终离成,这样的事恐怕生活中并不多见。张某和朱某系夫妻关系,俩人于1984年2月相识恋爱,1986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但因为家庭琐事,俩人产生矛盾,2011年10月起,朱某先后3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一直没有离成。

  之后矛盾升级,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甚至于2015年12月又向法院提起特别诉讼程序,要求确认朱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于2016年6月被法院驳回。2017年2月,第5次诉讼,淮安市中院二审判决终于准予二人离婚。

  “假夫妻”6年5诉

  法院终判离婚

  法官点评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义务不同于夫妻忠诚义务,具有强制执行性。

  张某和被告徐某2005年7月登记结婚。2016年5月,张某在骑车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腿部受伤住院治疗。但在其住院期间,丈夫徐某却拒不支付医疗费,无奈之下,张某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丈夫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徐某表示愿意支付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7000元,住院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张某自行承担。

  妻子不慎摔伤

  丈夫需承担

  必要费用

  法官点评

  本案中,李某作为农村妇女,根据中国传统家庭责任分配,其对家庭的贡献体现在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操持家务等家庭内务上,对增添家庭财产的贡献显得不是那么“明显”,导致其在证明家庭财产增添上缺乏直接证据,特别是该婚前共同居住房屋已经灭失,其举证就更为困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简单以证据不足而驳回其诉请,而是立足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情况,以及房屋建设具体过程,考虑双方贡献大小,结合社会公序良俗,有效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李某和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一直随陈某父母一起生活。2013年,俩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离婚后,李某去他处生活。2015年,原房屋拆迁,陈某和父母以被拆迁人身份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对拆迁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约定拆迁安置部门将淮阴区某小区4幢房屋与其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同时给付他们货币补偿近9万元。李某知晓后,以其对被拆迁房屋享有共有权利,对拆迁后的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偿同样享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考虑双方对该共有财产及收益的分割并无协议,结合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情况,认定双方按等分原则进行分割。最终判处4幢房屋的其中一幢待实际交付时由李某领取。

  离婚未分割财产

  拆迁后4房变3房

  法官点评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此类案件的被告人成为重点打击对象,施暴人和受暴方系家庭成员,他们之间有着特殊、亲密的关系。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法官既要讲究方式、方法,也要尊重被害人的真实意愿。虽说是“打击”,但也要看这种“打击”是否是被害人所追求的,或这种“保护、关心”是不是被害人所需要的,过度的“司法保护”对被害人亦是一种伤害。

  周某和被害人林某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2016年夏天的一个夜晚,周某参加同学聚会酒后回到家中,发现妻子林某不在,遂起疑。联想到妻子经常半夜与陌生人联系,还有些莫名的经济支出,他便怀疑妻子有外遇。林某逛街回家后,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失去理智的周某抄起铁棍对林某进行殴打,致其两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林某报警,周某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害人最终对周某表示谅解。法院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酒后殴打妻子致轻伤

  丈夫免于刑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随着人们生活理念和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近年来,大量婚姻家事矛盾以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案件数量居高不下。3月29日下午,淮阴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也希望市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合理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维护社会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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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