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侵害案“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常州这样破——
23家单位,联合积密一张司法保护网
主要做法,遇到13种情形,有关单位与个人必须“强制报告”
“检察官你好,我是某某医院的医生,刚刚我看诊了一个年仅14岁的孩子,怀疑她刚私自流过产……”
“检察官你好,我这边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我们近期发现有未成年人通过微商购买电子烟……”
"检察官你好,我是某某学校的老师,我发现我们班上有位女生最近精神状态不太好,有被侵害的可能……"
近年来,常州市检察院负责未成年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殷虹,每年都会接到这样的情况报告电话。这些都是相关部门主动来报告的,那是不是还存在没有报告的情况?那些孩子怎么样了?基于未成人侵害案件存在预防难、发现难等特点,近日,常州市检察院联合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妇联等23家单位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及干预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规定了13种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或举报。
与强制报告制度同时发布的还有儿童自护教育读本
据介绍,23家单位联合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及干预制度,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这四大类案件情况,在全国尚属首例。
未成年人受侵害案存在“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问题
据介绍,2018年至2020年11月,我市检察机关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345件467人,其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占比六成。
殷虹介绍,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不成熟,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后,不敢、不能及时寻求帮助,也很难自行维权,使案件发现不及时,直接影响了对侵害行为的干预、惩处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因此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存在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
“办案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案件,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有明显的外在情绪流露或行为表现,相关人员如果将此类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案件就能被较早发现,避免发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基于此,23家单位联合发布《强制报告》,帮助受侵害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危困境遇。
13种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相关单位实行强制报告
根据意见,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是经常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经常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教育环境、文化环境、网络环境等负有监管保护义务的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所发类型及常见特征,《强制报告》中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网络侵害等13种应该报告的情形,并明晰了各单位、组织强制报告及干预的具体职责、报告程序及干预措施。
涵盖了对未成年人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出台之际,常州赋予了《强制报告》新的内涵,创新涵盖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一是拓展了强制报告的范围。将报告义务人由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拓展为经常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网。
二是明晰了职能单位的报告义务。细化规定了单位、组织所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报告职责,及报告前的证据收集、情况核实等要求,形成了各司其职、联动保护的局面。
三是优化了强制报告程序。在审查立案、证据收集、提前介入等一般性程序设置基础上,加入了亲职教育、一站式询问、联合保护、支持起诉保护等检察特殊保护工作。
四是将干预措施写入制度。根据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精神,创新将临时看护、监护干预等措施写进制度,努力做到未成年被害人有人管、有人爱。
王晴 尹梦真 图文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