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报全媒体讯 公司搬迁新址,员工以搬迁给其生活造成不便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但这一请求最终未获仲裁委支持。
王某是金坛区某服装公司员工。今年3月18日,该服装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从金坛城区搬迁至10公里外的新厂生产。为此,服装公司专门安排班车每天接送员工上下班,并且从班车发车开始计算工作时间,其余均按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该公司员工王某以厂搬迁对其生活造成不便为由,到金坛区人社局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服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接到申请后,金坛区人社局多次派人员与双方协商,均未果。经审理查明,服装公司的原厂址与新厂址之间的距离为10公里,班车所需时间不到30分钟,且服装公司已为交通不便的员工安排了班车,并从上车开始就计算工作时间。此次厂址搬迁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服装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举措为员工上下班提供便利,对员工的生活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未达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据此,仲裁委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及自身发展的需要,会对生产经营作出相应的调整,有可能会影响到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本案服装公司对员工上下班并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没有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作为公司员工,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童华岗 史颖 汤敖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