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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墙时墙面突然倒塌 工人右腿被压最终截肢
2018-10-26 16:10: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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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小广告”找来的拆墙工人——

  用危险方式拆墙体

  墙倒伤人惹来官司

  常报全媒体讯 新房装修,户主的儿子通过“小广告”找来一位拆墙工人。不料,工人拆墙时不慎被倒塌的墙体砸中,最终不得不截肢。近日,金坛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一案件。

  去年5月,金坛的吴先生夫妇将新房装修事宜交给儿子小吴。小吴找了当地一家设计公司,由对方负责装修。装修过程中,小吴通过“专业拆除墙体”的“小广告”找到了严某,将拆除墙体的工作承包给他,约定劳务费为3800元。因墙体中间部位有一扇窗,严某在拆除墙体过程中,采用了自下而上的拆除方法,并将墙体的左、右、底部掏空,结果,墙体倒塌砸到他的右腿,最终导致截肢,花去医疗费10余万元。

  经司法鉴定,严某构成七级伤残。事发后,吴先生夫妇垫付了1.8万元,严某十分不满。他认为,自己是在装修公司的要求下敲的墙,遂将装修公司和吴先生一家一起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索赔50余万元。

  吴先生一家表示,事故发生是因为严某拆除不当造成墙体倒塌,进而造成自身的损害,他们无需承担事故责任。装修公司则称,他们与严某不存在合同关系,公司是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出图纸,与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敲墙项目属于业主自理范围,不属于装修公司负责施工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先生夫妇将房屋装修委托给儿子,造成的损失应由他们承担。严某与吴先生夫妇之间构成承揽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某在拆除墙体过程中采取了危险的方式进行拆除,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损失的产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吴先生夫妇是否存在过错呢?法院认为,严某所从事的拆除墙体工作并不属于特种作业,不需要相应资质,且他对外宣称自己为“专业拆除墙体”,定作人有理由相信他能够合理注意安全义务并防范危险,因此,吴先生夫妇不存在选任过失。加上被拆除的墙体为非承重墙,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拆除的范围,也不存在指示过失。

  虽然吴先生夫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严某是在为他们实现合法权益过程中而使自己受到了人身损害,且事故发生前,小吴已经意识到严某采取了危险的方式进行拆除而未予以阻止。基于公平原因,法院酌定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吴先生夫妇另行补偿严某8万元。

  (吴同品 王囡囡 姚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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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