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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相助,员工获得应有补偿
2018-07-10 10:0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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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市民张女士虽然名义上先后和三家不同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为同一个老板打工。公司却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张女士之前的工龄。近日,经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张女士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2013年10月,张女士在市区一营业厅从事品牌手机销售工作。2017年8月,该品牌手机总部发生经济危机,大量裁员,张女士也未能幸免。之后,双方就经济补偿金事宜协商未果。张女士认为,自己一直在同一场所从事同一工作,且工作内容相同,工龄应该连续计算。公司则认为,张女士在上述工作期间内分别与三家不同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今年初,张女士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对于拖欠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双方之间自2015年12月签订劳动合同至解除劳动合同时,张女士实际工作1年零8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半,不足2年,按照2个月标准支付补偿金,故张女士主张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仲裁委采纳了公司的意见,裁决公司向张女士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

  张女士不服,向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章玲芝律师接受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章律师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3家单位,互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张女士的工龄是否应该连续计算?

  章律师调查发现,张女士自2013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一直在该营业厅从事某品牌手机销售工作,其间虽然与不同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些公司的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公司运营管理方案均相同,包括员工考核标准和工资发放制度等,也就是说,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的三家单位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另外,张女士补充的新证据证明,被告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在召开高层管理会议时明确,总部公司要求员工与关联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是为了公司管理需要,不影响员工工龄计算。事实上,张女士与被告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被告公司是将张女士之前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支付工龄补贴的。可见,被告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向张女士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于近日达成一致:被告公司一次性向张女士支付拖欠工资和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冯娜 庄奕)

标签:女士;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责编:蔡俊宝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