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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4成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并非“执行难”
2018-05-31 11:1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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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31日讯 “‘执行不能’并非是‘执行难’。”在5月29日召开的“常州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上,常州市中院副院长裴阳表示,很多群众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混为一谈,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还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无财产可执行,只能“执行不能”

  近日,溧阳一家太阳能公司涉及5起案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使出“十八般武艺”查找其名下财产:一方面,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的情况下,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法定代表人王某也未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另一方面,执行干警辗转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公司住址及王某户籍地调查,发现该公司无土地,无房产登记信息,王某更是音讯全无。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账户无银行存款,虽有一辆五菱牌车辆,但除去拖运及评估费用后,已无处置价值。

  目前,法院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案件仍然执行无果。这些执行情况充分证明,该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明确有效的财产线索,该案属典型的“执行不能”,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按照规定恢复执行。全程跟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能够理解。

  动态管理“执行不能”案件

  据悉,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0300件,执结29555件,同比分别上升16.7%和18.6%。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已受理执行案件23745件,执结8932件,执行到位金额16.6亿元,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执行攻坚行动8次,其中“执行不能”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

  “‘执行不能’案件数量较多,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大,为此,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认定具有极其严格的条件和限制。”裴阳表示,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但这仅仅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依法及时恢复。裴阳说,经过严格程序将案件认定为“执行不能”后,法院对这批案件不是束之高阁,而是进行动态管理。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法院应当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执行不能’这类案件,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裴阳说,法院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去履行的“老赖”会采取高压态势,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实行执行联动等措施来解决,但对这些确实存在困难、“执行不能”的案件,可以实施司法救助,并协调开展社会救助,或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力所能及的方式进行补偿,这些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解决。

  裴阳呼吁,有关当事人、社会各界能够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让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庄奕 常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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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