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月5日讯 证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庭审现场出庭作证,怎么办?近日,溧阳法院竹箦法庭的法官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通过手机微信视频传输获得了证人证言。法官表示,这种方式不但有利于法官调查清楚案件事实,而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便证人举证。
刘女士之前在溧阳一家公司任职。2016年1月的一天中午,刘女士开一辆小汽车外出办事。车子经过溧阳别桥镇上湖路一叉路口时,从右侧道口突然窜出来一辆电动车。刘女士避让不及,车头撞上电动车,造成骑电动车的张某倒地受伤,发生事故。
后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女士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事故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2017年10月,张某把刘女士、刘女士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在事故中的损失。
刘女士辩称,事发时,自己开车出去办事,是职务行为,因此这个赔偿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而公司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仅出具证明证实刘女士曾是公司职工。
因发生事故时,刘女士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且诉讼时刘女士已从该公司离职。刘女士所说的自己是因职务行为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得到证实。而且,刘女士提供的一位证人,因与其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有待考证。
后来,刘女士又找到当日知晓其开车外出办事的一位公司同事,但这位同事仅出具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因岗位特殊且受身份限制,无法来法庭接受调查。
为核实这一关键细节,法官说服了这位证人,通过建立微信群,开通微信视频聊天功能的方式向该证人作了案情调查,并将全过程视频拍摄后刻录光盘且整理了相应的文字资料,结合其他证据进行了依法认定。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微信视频调查证据,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创新的一次有益探索。
(王云兰 殷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