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月23日讯 金坛人陈某拿着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向房主杨某索取房屋所有权。这看起来合情合理,但法官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为借款提供的担保,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经法官释明法律后,陈某仍坚持索要房屋,最终被驳回。
陈某的这份合同签订于2016年7月,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房屋转让价格、按揭贷款承担主体、交付时间、过户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陈某在庭审中表示,他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而杨某迟迟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卖房人”杨某却称,合同是真的,卖房是假的。原来,杨某平时喜欢赌钱,不仅把自己的积蓄输得一干二净,还为了翻本,先后5次向陈某借钱。借钱时,他按照陈某的要求,才签订了这份房屋转让协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的实现,法院应该进行相应的法律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起诉。尽管承办法官多次解释,但陈某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出借人为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通常会要求借款人签订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以作担保。虽然出借人号称这仅仅只是一种担保形式,但这中间其实存在诸多风险。借款人在借款时,如果确实要以房屋进行担保,可以签订相应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利都能够得到保障。
(吴同品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