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月5日讯 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费大多由买房人支付,但如果卖房人反悔不卖了呢?近日,天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卖房人因为违约,被法院判决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佣金17560元及律师费3000元。
天宁区一家房产中介称,2017年5月底,市民林女士将她在天宁区的一套商品房挂牌出售。在房产经纪人的居间介绍下,当年6月18日,林女士与买主王某、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林女士将房子卖给王某,双方在2017年7月20日前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合同同时约定: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佣金17560元,由购买方王某承担;如出售方和购买方有一方毁约或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被解除的,由违约方承担房产中介的居间佣金;房产中介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查档费、差旅费等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王某就将2万元定金送到了房产中介。房产中介多次催促林女士尽快前往领取定金,并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7月20日前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但林女士拒绝前往收取,并明确表示房屋不再出售。最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
2017年8月,该房产中介以林女士实质违约为由,向天宁法院起诉。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签定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房产中介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居间义务,故有权主张居间佣金。林女士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房产中介主张的居间佣金17560元应由违约方林女士承担。同时,房产中介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且代理人亦履行了代理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律师费亦应由违约方林女士负担。
据此,天宁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林女士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佣金17560元及律师费3000元。
(庄奕 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