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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保养“试车”出车祸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017-09-12 09:2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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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9月12日讯 在许多车主眼里,驾车出行有点磕磕碰碰在情理之中,但将车放在4S店维护保养却发生了事故,就让人啼笑皆非了。近日,车主赵先生向新北消协投诉:爱车送至新区一4S店维护保养期间,4S店工作人员为了检验保养效果,上路试驾,不料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保险杠、右前轮受损,汽车表面有部分油漆蹭刮伤。好好的一辆车变成了事故车,赵先生难以接受,要求4S店对车辆受损部位更换原厂配件,油漆蹭刮伤处用原厂油漆修复。4S店表面答应,但实际维修中使用了“副厂件”,赵先生对此极为不满,遂向新北消协求助。

  接到投诉后,新北消协薛家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查证,赵先生所诉基本属实。那么,汽车在4S店保养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车主赵先生要求4S店使用原厂配件是否合法呢?

  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分析,4S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汽车损失负全责,使用原厂配件和油漆是为了修复后的汽车更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赵先生要求合理合法。经消协再三调解,4S店同意按赵先生的要求重新修复汽车。

  新北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汽车在4S店维保或是维修期间,4S店对车辆都负有保管责任,车辆给付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车辆在保管人4S店的控制下,4S店对车辆要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4S店对车辆的保管是有偿的,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损毁、灭失,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保管人4S店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的损毁、灭失由第三人造成的,则4S店仍然要直接对寄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郑红军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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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