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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关门女子遭解雇 市中院终审判决:不违法
2017-08-29 09:5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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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8月29日讯 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无力经营时很可能会关门大吉。在此情况下,企业如单方面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呢?近日,历经一审、二审后,一起此类劳动争议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无须支付赔偿金。

  2010年,张女士到钟楼区一家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2013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超市生意十分清淡,门可罗雀。苦苦支撑数年后,2016年7月,该超市发出公告,称当月6日终止营业,与员工所签劳动合同于7月6日终止,工资发至8月5日,社会保险金交至当年7月;门店依据员工工作年限和员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前十二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工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标准补偿……

  随后,超市向张女士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内容与超市发出的公告大同小异。

  超市说关就关,自己该何去何从?去年8月,张女士向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115570元、赔偿金53248元、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4096元、承诺的一个月工资4096元。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超市支付张女士加班工资3147.09元、一个月工资2535元。张女士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钟楼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诉讼前,该超市已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16580元、一个月工资2535元及加班费3147.09元。

  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加班工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对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一年的加班工资应予以确认,2010年3月至2015年7月的加班工资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确定加班工资为3147.09元并无不当。此外,超市因亏损、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属于用人单位提前解散,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张女士要求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张女士又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庄奕)

  延伸阅读:

  赔偿金和补偿金有区别

  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前者是补助费用,后者是赔偿费用。前者主要是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破产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者适用的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标签:劳动;市中院;超市;合同;支付;女士;工资;解除;补偿金;违法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