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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退休老人再就业被欠薪 法援相助获赔32万
2017-07-11 09:5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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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7月11日讯 近年来,“退休打工族”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活跃在本市劳动力市场。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热衷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但随着“工资被刻意压低”、“没有节假日休息”、“没有法定加班待遇”、“受了伤害没人管”等一系列劳动问题的出现,银发打工者也遭遇了不少维权难题。今年3月,因被拖欠劳务费,12位老人结伴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这12位老人都已超过了60周岁,其中年龄最大的已79周岁。事情并不复杂。2011年6月底,戌女士承包了溧阳市南渡镇的500亩土地,用来种植花木。出于成本考虑,她聘请了12名已过退休年龄的老人。然而,她只陆续支付了部分劳务费,至2017年3月,已拖欠12名工人30多万元工资。

  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炫彦承办。朱律师认为,虽然这12人已过退休年龄,但根据他们出具的欠条,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他们受戌女士雇佣,为戌女士提供劳务,戌女士就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近日,经溧阳法院判决,这12位银发打工者获赔321642元。 (庄奕 赵海琳)

  延伸阅读:

  同样是在企业付出劳动,退休前叫劳动关系,退休后叫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就是说,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对他们不再适用。退休人员接受聘用,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他们与单位之间应该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既然《劳动合同法》管不了,用人单位就不用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不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解约后也不用支付违约赔偿金。

  银发打工者有没有较好的办法防范自己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对此,律师提醒,在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时,要格外注意将下列内容写入合同之中:一是工作时间、内容、工资报酬数额;二是平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三是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四是遭遇人身损害如何赔偿等。

  此外,为了维护双方的共同权益,建议用人单位为其雇佣的离退休老人适当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

标签:劳动;退休;老人;12名;合同;32万;他们;劳务;人员;工资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