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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新政 这些变化要注意
2017-06-30 09:2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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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新政

  调整浮动周期,扩大免于纳入计算范围

  中国江苏网6月30日讯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我市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据了解,新办法施行后,预计每年约为常武地区的用人单位减负4500万元。

  与原来政策相比,新办法更加科学设定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1年改为2年。

  为了减轻企业压力,新办法扩大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情形。原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上浮还是下浮,主要是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与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来确定的。此次修订完善后,我市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纳入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包括: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新办法还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作了“一减一增”:取消了“因工死亡1人以上的”情形,增加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情形。

  为确保平稳过渡,我市将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设定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老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2017年6月的实际费率执行,其中,实际费率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常人社 吕洪涛)

标签:费率;工伤;保险;浮动;办法;用人;单位;新政;常州;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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