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9日讯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不适用此规定)。然而,外来务工者林某却在事故发生两年半后才向法院起诉。近日,在为林某争取到4.4万余元赔偿后,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多忞提醒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维权,过了诉讼时效,后悔都来不及。
林某是江苏灌云人,几年前到常州打工。2014年5月21日,林某乘坐胡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胡某死亡,林某重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经济窘迫,林某向道路救助基金借款支付了医药费。
今年1月,林某向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很快完成了案件的审查、受理、指派工作。
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谢律师抓紧时间搜集证据:前往交警大队调取事故认定书、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的信息,整理、复制胡某的死亡信息和继承人身份信息,林某治疗情况和在常州连续居住的证据。通过庭前调解,谢律师了解到:胡某的父母已经于2014年10月起诉了涉案的保险公司和张某,而张某拒绝履行判决,法院正在执行其财产。已死亡的胡某没有遗产,经过和林某的充分沟通和解释后,林某决定撤回对胡某父母的起诉,单独对张某提起诉讼。
第一次庭审中,张某的代理律师明确提出,本案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林某面临败诉的严重后果。庭审后,谢律师四处搜集,找到了林某一直向张某提出索赔要求的录音和短信等证据。第二次庭审中,谢律师出示了这些有力的证据,指出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这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最终,法院采纳了谢律师的意见,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赔偿林某各项损失44087元,其中35328.51元支付给道路救助基金。
谢律师提醒市民,诉讼时效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一年。
但是,因为有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不是从事故发生开始、只要超出诉讼时效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还需要依个案来判断是不是有时效中断的情况。不管是找当事人还是找相关中间单位进行调解,又或是向法院起诉,总之,在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有积极处理的态度,要主动有所作为,并注意保留维权的相关证据,这样就不用担心合法权益受损。
(庄奕 13861028908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