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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调岗员工消极怠工被辞退 法院:不违法
2017-06-08 10:0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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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6月8日讯 溧阳市某百货公司店员马某不满意新的工作岗位,继而消极怠工,最终被单位辞退。马某愤愤不平,要求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结果,常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马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2001年11月,溧阳人马某入职当地一家百货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马某的工作岗位为营业员,负责家电销售工作,马某同意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和绩效考核对其岗位有权随时进行调整。2014年9月,该公司因经营策略发生变化,部分品牌的家电撤柜,需要将原家电营业人员调整到其他柜台工作,为此,公司书面通知马某于三日内到公司服装销售专柜面试并接受业务培训,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马某接到通知后,以长年从事家电销售,不熟悉服装销售业务为由,不肯接受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岗位报到,消极怠工。公司经两次书面通知无果后,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马某认为,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开除于法无据。为此,他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这起案件经过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终认定:公司因经营需要,将马某调整到服装部门工作,属于情理之中,且马某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条件与工资报酬没有降低,该公司对马某工作岗位的调动没有违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开除马某并无不妥,无需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崔滇 庄奕)

  延伸阅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用人单位自身经营策略的调整或者劳动者自身的健康或技能等原因,往往需要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动。为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调岗权作出合理的调整岗位通知后,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劳动者不予配合并且有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而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调整决定,如调岗前后的福利待遇、劳动强度、职位级别等相差较大的,则应认定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合法,劳动者可请求确认调岗无效。

标签:劳动;工作;马某;单位;合同;公司;岗位;劳动者;调整;用人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