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原涉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底
我市500多家企业受益,没扣少扣可追补
中国江苏网6月5日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出台,明确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为此,记者咨询了常州市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就该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此次通知只是时间的延续,内容并无变动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工作人员易红霞说,早在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通知”),就对化妆品制造等三类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于‘48号通知’只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所以‘41号文件’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实际上是与‘48号通知’执行截止时间相衔接。但从内容上看,‘41号文件’较‘48号通知’并无变动。”
以前没扣或少扣的,可进行追补
“在2011年之前,所有的企业都是按15%来扣除的。‘48号通知’和‘41号文件’实际上是给了上述三类企业更多的优惠。初步统计,我市共有500多家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但2016年度汇缴实际按照30%扣除的只有10户企业。具体原因,可能是企业没有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或者企业的主营与征管系统登记的行业不匹配,也可能企业在延续政策出台前已经按15%进行扣除。”易红霞说。
不过,易红霞也表示,由于延续政策出台较晚,市国税局将加大宣传力度,告知符合条件的2016年汇缴未能及时享受此项扣除政策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申报,按30%标准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并税前扣除。
可扣除限额怎么算?市国税一分局一科工作人员史雁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某企业年度销售额为100万元,假如该企业为上述三类企业之一,按照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30万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果该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30万元以下,即可全部扣除;如果该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40万元,那么多出来的10万元还是当年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结转没有时间限制
规定中,记者发现有一句表述叫做“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此,史雁接着上面的例子作出了说明:假如今年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出了10万元,而到下一年,企业的销售额依旧为100万元,却只用了10万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那么上一年度超出的额度就可以用这一年度空余的额度来填补,这就叫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我们税务部门会有专门的台账,来反映企业当年费用的扣除和结转情况,”史雁说,“对企业来说,更大的利好是,对于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王爱华 董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