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日讯 夫妻双方离婚15年后,是否还能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土地承包权益?近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前妻应当获得一半的土地征用补偿款。
1989年,女子陈某带着孩子和金坛人刘某再婚,婚后,两人生育一个儿子,全家共4口人。1998年第二轮土地确权时,刘某代表全家取得了汤庄村6.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口为4人。2002年,陈某与刘某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跟随父亲生活。再次离婚后,陈某带着儿子改嫁,并将两人户籍迁至元巷村,但两人在元巷村一直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近年来,刘某家的6.46亩土地被全部征用,共领取土地补偿款68208元。
陈某离婚后,与刘某一家很少往来。2016年,刘某发现,陈某联系自己的次数多了起来,态度也发生很大转变,对两人的儿子更是嘘寒问暖、呵护备至。前妻突如其来的举动让刘某琢磨不透,多方了解才得知,前妻是想要分割那份土地补偿款。想到几年来她对自己和儿子不闻不问,刘某断然拒绝了前妻的要求,双方遂闹至法院。
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刘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归户表中记载户主为刘某,承包人口4人,因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4人组成的家庭共同享有。两人离婚后,陈某将户口迁出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她是否还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享有相关权益呢?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陈某仍享有相应的土地权益。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土地承包权未作分割,陈某要求前夫给付相应的征地补偿应予支持。据此,金坛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吴同品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