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25日讯 六天四夜的团队出境游结束后,旅行社却一直收不回3万多元的旅游尾款。旅游者称,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所以尾款不付了。近日,钟楼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该团队支付拖欠的尾款及利息。
2015年10月,我市某公司38名员工一起到巴厘岛游玩。他们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负责这次六天四夜的巴厘岛出境游,旅游费用为每人4510元。旅游前,公司支付总团款的80%,剩余的20%在回国后3天内结清。
在游玩中,他们根据旅行社的推荐,选择了参观咖啡工厂店、乳胶店及其他自费项目,并产生费用3万多元。旅游结束后,因双方发生争议,此次团队游的3.7万元尾款一直未能支付。今年1月,旅行社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立即支付旅游费余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该公司辩称,延迟付款是由于旅行社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如未能安排当地导游、酒店交通十分不便,而且自费项目属于强迫消费。同时,旅行社主张的旅游费用余款,也应根据其合同履行的瑕疵作适当扣减。
法院认为,双方对自由活动期间的导游服务并未作出明确约定,该公司要求旅行社在旅行团自由活动期间提供当地导游服务,无法律依据。该公司认为出行打车不方便,但该瑕疵并不能构成违约,也不足以对旅行费的支付构成抗辩。至于自由活动期间选择的自费项目,该公司对收费标准均已明确知晓,亦于消费当日立即支付,旅行社并无过错。该公司认为自费项目属于被迫消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此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团队支付拖欠的尾款及利息。
(吴同品 陈德严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