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24日讯 市民王某从自行车上摔下身亡后,保险公司抓住医院医学证明书中的“猝死”二字,拒不赔偿王某的意外身故赔偿金。近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20万元。
王某是名驴友。去年9月11日,他和几个朋友结伴骑行,骑至江阴黄山下坡时,因突然爆胎,他从车上摔下,朋友连忙将他送至江阴一家医院救治。很不幸,王某送到医院时,心跳呼吸均已停止。江阴这家医院在未查明死因的前提下,出具了死亡原因为“猝死”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悲痛过后,王某家人整理遗物,发现王某投保了“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期为2013年3月23日,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3日零时起至2033年3月22日止,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可当家人拿着投保书前往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作出了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之内。
去年年底,王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到了天宁法院。
法庭上,王某家人提供了江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断定王某为摔伤后致死。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摔伤致死,符合“意外伤害”构成要件中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三项要素,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约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理赔款。虽然保险公司依据江阴这家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认为王某并非意外伤害,但王某被送至这家医院时已无心跳,而该院在救治过程中未对王某是否患有疾病进行记载或描述。可见,医院的疾病证明书中记载王某的死因为“猝死”,仅是医院在无法查清真实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作出的表象的描述,不能排除王某由于摔伤致死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20万元。
(庄奕 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