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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乘同事顺风车出车祸成一级伤残 获赔118万
2017-05-16 09:2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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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16日讯 搭同事的车回家、外出办事很常见,可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市中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司机被判赔偿搭车受伤者118万余元。

  张某、王某是同一家公司员工。王某买了小轿车,加上为人热情,张某等几个同事就经常“蹭车”上下班。2012年8月1日晚8点,王某像往常一样,载着张某等几个同事前往溧阳,张某坐在后排左侧。王某开车沿溧阳境内107县道由西向东行驶,约8点半,途经107县道4KM+600M处时,突然“砰”地一声,车子撞上了路边的大树。张某当场昏迷,后被送至溧阳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C5骨折伴高位截瘫。

  当年8月13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等乘坐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受伤后,张某在医院几进几出。王某支付了医疗费84575.3元和现金9万元。但这笔钱,对一个高位截瘫患者巨大的医疗护理需求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2016年4月,在家庭陷入困境后,张某向溧阳法院提起了诉讼。2016年6月21日,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四肢瘫,目前构成一级伤残。

  庭审中, 王某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他是出于好意,才让张某免费搭乘便车,属于好意施惠。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应当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张某搭乘车辆时,没有系安全带,致使其本人严重受伤,其自身行为也存在过错。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没有收费,但王某驾驶中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与张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好意施惠应减轻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不过,张某在乘坐车辆时未系安全带,未能有效防止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减轻王某15%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84328.3元,扣除王某已支付的部分,还应赔偿1009753元。

  对于自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张某很是想不通。于去年11月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庄奕 曹薇

标签:张某;顺风车;王某;责任;事故;同事;赔偿;一级;伤残;118万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