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16日讯 有句流行语叫“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相识的朋友遇到急事需要借钱,有些人怕伤了两人间的感情,不打借条就把这“人情债”借了出去,结果还钱的时候起了纠纷。近日,天宁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给市民提了个醒:发生钱款往来行为时,最好写明借条等书面借据。
林先生说,2008年,他和张某在生意往来中结为好友。2012年3月,张某以建设新厂区需要资金为由,向他借款50万元。碍于双方的交情,林先生没让张某书写任何形式的借款协议,就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了50万元。4年来,虽然张某一直没还钱,但林先生也未多加追问。直到2016年,林先生路过张某公司,大惊失色地发现,公司竟被查封了,这才要求张某还钱。可张某以没有借条为由,矢口否认借款事实。
2016年10月27日,天宁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先生向张某转账50万元,汇款用途明确为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张某应当及时向林先生归还借款。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向林先生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
法官提醒市民:在发生钱款往来行为时,最好写明借条等书面借据,将具体款项交付情况(包括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以防在发生纠纷后,有理说不清。
(庄奕 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