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11日讯 离婚时,有的父母不惜一切代价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以为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自己就有权利管理、支配、使用孩子名下的财产。殊不知,孩子是你的,但孩子名下的财产却还是孩子的。近日,天宁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其中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理方式,值得借鉴。
几个月前,天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张某(女)与李某(男)的离婚纠纷。夫妻双方矛盾激烈,对于财产分割的争议较大。双方均认可刚满13周岁的女儿小李名下有17万元存款,存折在小李的爷爷老李处。张某认为,小李愿随自己生活,17万元应由自己管理;但李某认为,这17万元主要是老李每年给孙女存的压岁钱,这笔钱不该给张某管理。承办法官征询了小李的意见,小李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也知道自己名下有存款,但她希望由爷爷继续保管存折。小李的想法是:爸爸妈妈都有可能在钱不够时“挪用”这笔存折,只有爷爷最靠谱。
承办法官希望夫妻双方能够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这17万元存款。经过法官劝解,张某、李某不再针锋相对,均同意由老李继续管理存款,直至小李18周岁。老李也承诺,存款非为小李所需不能动用。三方还协商,老李在管理存款过程中,每半年以交付银行存款明细复印件的形式,向张某、李某报告存款情况。三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签署了未成年子女财产财产登记表一式四份,张某、李某、老李各一份,法院附卷一份。
据法官介绍,为保护未成年人独立的财产权益,妥善解决离婚案件中的相关矛盾,天宁法院目前已建立了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财产登记报告制度,制作未成年人财产登记表。登记表包括填写说明、未成年人财产登记明细表、关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管协议、未成年人财产管理人承诺四个部分。未成年人财产登记报告制度要求双方对子女的财产进行申报,使法院能及时获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法院在核实后进行备案登记,在夫妻离婚时,就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开具清单,登记造册,交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代管,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向另一方报告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若夫妻双方均不信任对方,双方也可以另外协商选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监管人,由双方均信任的第三人监管未成年子女财产,定期向双方报告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情况,如为未成年人利益需使用其财产,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选定管理人时应征询其本人意见。
(王东莉 庄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