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4日讯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那么,一旦员工患病,就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近日,南大街街道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经过近两个月的调解,最终为受伤员工争取到6万元的赔偿。
周某在南大街一公司工作,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员工入职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企业社保。但是,该公司在周某入职3个月时,才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没有及时缴纳社保。半年前,他一时疏忽,从5楼的家中摔下,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自费花去医药费12万多元,家里没有这么多积蓄,只能卖房治疗。
周某入院后,公司立即为他缴纳了社保,为其后续费用提供了医疗保障。但这12万元的前期治疗费该谁来买单呢?
两个月前,周某向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投诉,区仲裁委委托南大街街道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义务,员工下班后受伤,如果公司未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公司就要按照规定赔偿员工的损失。经过近两个月50次的电话沟通、10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企业的上海总公司一次性赔偿周某6万元。
(庄奕 詹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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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现象并不少见。许多人认为,如果所在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一旦生病住院,只有自认倒霉。
但事实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均负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亦即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病、负伤的医保待遇就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保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