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3日讯 搬家、开业、结婚、买车……市民习惯用放爆竹来贺喜。然而,如果燃放场所不当、燃放时不注意安全,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近日,天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惹事的就是爆竹。
市民王某说,他和张某住在同一小区的同一个单元楼里。去年4月24日上午9点半,为庆祝张某新婚之喜,张某的亲朋好友帮助其燃放爆竹。王某正在9楼抽烟,一个爆竹突然蹿上了天,将他的左眼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晶体脱位、神经挫伤,视力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报了警,由朝阳桥派出所处警。双方在朝阳桥派出所调解时,因伤残情况未明,对具体的赔偿数额没有达成调解意向。王某认为,为庆祝婚礼可以燃放爆竹,但张某应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远离住房密集的大楼。张某有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去年8月,因对赔偿数额迟迟达不成一致,王某向天宁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中,天宁法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去年年底,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王某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为4个月,护理期为2个月,营养期为2个月。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办理婚庆喜事,委托亲朋好友燃放爆竹。虽然燃放爆竹的具体行为人不明确,但张某的亲朋好友是在张某及其家人授意的情况下燃放爆竹,构成无偿帮工行为。无偿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作为被帮工人的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常州市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符合相关时间、地点等规定,在燃放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影响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张某的帮工人燃放爆竹导致王某左眼受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3.48万元。 (庄奕 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