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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虎!停在路边的三轮车电源未关将人撞成重伤
2017-05-03 09:1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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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3日讯 暂住溧阳的张某最近一年有些郁闷,只因为走路时搭到了停在路边的三轮车,车子竟带着他直往前“飞”,导致他左腿严重受伤。因为赔偿问题,张某与三轮车车主及骑车者连打了两场官司,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车主赔偿4万多元,马虎大意的骑车者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和蒋某都是河南人,暂住溧阳,跟着老乡李某在工地干活。去年5月7日早晨6点多,李某驾驶面包车去溧阳市昆仑东苑菜场接工人,蒋某则按照李某的安排,开着李某的电动三轮车赶来会合。到集合地点后,蒋某将三轮车停在路边去吃早饭,既未拔下钥匙,也未关闭电源。

  真是无巧不成书。这时,张某也赶到了,走路经过三轮车时,无意间搭到了车的右车把,三轮车随即启动。担心撞到人,情急之下,张某用力拉住右把手,想把车子拉住,可右把手是“油门”,车子反而加速前冲,带着他一起往前跑,直到撞上一块标志牌才停住。张某被夹在了三轮车和标志牌的中间,左小腿鲜血淋漓,骨头外露。

  李某等人听到动静,赶紧跑来将三轮车移开,把张某拖了出来,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较重,张某住院近1个月,花去医疗费5.3万余元,李某先行支付了2.4万元。

  遭此无妄之灾,张某认为自己是车祸受害人,要求李某、蒋某赔偿。蒋某认为,是张某私自发动三轮车造成受伤,责任应该自负。不过,对自己的这个说法,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针对这一离奇车祸,溧阳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张某、蒋某均是李某的雇工,蒋某受李某指派开三轮车拖货,因重大过失致使经过的张某受伤。而在车子启动后,张某操作失误致使车子跑得更快,自己也应承担小部分责任。据此分析认定,此案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溧阳法院认为,蒋某作为李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的80%,扣除已支付的部分,还应赔偿2万余元,蒋某负连带责任。

  得知自己还要赔钱,李某觉得特别冤,提起上诉。他认为,蒋某当时关闭了电源,是张某自己发动了车子。针对该异议,市中院调查了李某在交警部门的笔录,李某提到,事故发生后去抬车时,发现钥匙还在车上。

  市中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当天,蒋某按照雇主李某的指示,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约定地点并停车吃饭的行为,应视为从事雇佣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此阶段,蒋某因大意和过失未拔出车钥匙,使得车子处于危险状态并导致发生事故,造成张某受伤,故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李某认为是张某擅自启动了电动三轮车,因未得到张某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鉴于张某本人在事故中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20%的损失并无不当。据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芮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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