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7日讯 伴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由此而引发的土地纠纷类案件也愈来愈多。7年前,丁某承包了金坛一村庄70余亩土地,在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金后,就以效益差等理由不再支付承包金。近日,金坛法院判决丁某支付所欠的承包款23万元,立即清空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并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农业承包协议。
2010年,金坛一村民小组将村民们的70余亩土地集中流转到一起,承包给丁某用于种植葡萄。协议中约定:承包期从2011年3月份起算,期限共15年,承包金为650元/亩。承包期间,每满5年后,承包费增加50元/亩。协议签订后,丁某付清第一年承包金,之后每年3月1日前需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金。合同履行期间,如丁某逾期支付承包金,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协议签订后,丁某便开始种植葡萄树,并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金。但这之后,丁某一直以葡萄园效益差、没赚到钱等理由拒绝支付承包金。为维护村民们的合法权益,该村村民小组将丁某诉至金坛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农业承包协议,立即清空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并支付所欠的承包款23万元。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在签订合同后数年间不履行缴纳承包金的义务,被催告后仍未履行应尽义务,村民小组主张解除双方承包协议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今,村民小组要求丁某清空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并返还土地,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村民小组的全部诉请。(吴同品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