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22日讯 孩子被同学撞倒,撞人的同学家长固然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管理缺失,也不能推卸责任。近日,经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受伤的同学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许某就读于溧阳市某小学。2015年12月30日下午课间休息时,许某被同学张某从后方推倒,摔下楼梯,致使头部着地,头部、耳部出血。后来,许某被其他同学扶回教室,老师在知晓情况后,未及时进行救治,仅仅让许某趴在桌上休息,致使许某头痛头晕两小时后,才被送到溧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许某父母多次向张某父母和校方主张治疗费用,两方都不予理睬。去年年底,许某父母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很快就完成了案件的审查、受理,并指派了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嘉瑜办理此案。王律师接受指派后,到许某就读的学校调查走访时发现,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急于上厕所,奔跑速度过快撞到了许某,但学校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明显却无任何应对、防范措施,也是本次事故产生的原因之一。
王律师实地走访还发现,该校有800多名学生,但全校只有两层厕所,而且厕所与教学楼间还有一定的距离。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学校至少应配置标准的小型厕所四层,而非现有的两层。加之张某的教室离厕所较远,律师通过实际模拟,以较快的速度走了一遍,都需要6分钟。课间只有10分钟休息时间,一个小学生在全校有800名学生,又只有两层厕所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跑步缩短时间。
此外,学校没有设置合规的卫生室,未配备合法合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学生受伤事件后,学校以伤情不明显为由未引起重视,等许某出现休克症状时,老师不是及时送医治疗,而是打电话通知家长。
承办律师就实地调查的情况在第一次庭审中据理力争,第二次庭审前,法院前往学校现场核实了有关情况,支持了法援律师的观点。
王律师提出,依据《侵权责任法》,学校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许某就读的小学作为公立学校,承担的主要责任是教育和管理,而监护责任主要是张某的父母。张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60%),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承担次要责任(40%)。
最终,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方赔偿许某各项损失合计9820元。
(赵海琳 庄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