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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店招扰民如何监管? 城管无权查处建议房管部门介入
2017-03-21 15:33:00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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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篇题为《请秉公执法拆除违建,怡康花园小区违法灯光广告牌直照居民家》的帖子出现在本地论坛中,发帖人“zzztio”爆料称,常州市天宁区怡康花园小区25幢楼一楼商铺永诚房产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批、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安装灯光广告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据“zzztio”介绍,该灯光广告牌毗临他家阳台,正面距离他家窗户仅有10米不到,晚上点亮后,全LED灯泡直接照亮他家,一家人不胜其扰。他曾向城管12319热线电话投诉,一名自称城管工作人员的便衣男子到现场勘查后,不仅没有阻止广告牌安装,还表示:小区内广告牌不归城管管理,可以随意设置。

  此外,“zzztio”表示,怡康物业对此事无能无力,只能帮助协调,“25幢外墙属于25幢全体业主,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广告牌,业主权利受到无情践踏,请问这样的物业要他何用?”

  记者从帖子中的照片上看到,该户外广告牌尺寸不小,的确正对着发帖人家的阳台,白天亮灯时已经非常明亮。下午6点商铺内开灯,店内灯光与广告牌灯光形成鲜明对比,店内灯光较暗,广告牌灯光则高了好几个亮度。

  针对这一情况,记者与天宁区城管部门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城管部门无权对小区内部的店招设置进行审批,对小区内部的广告和店招查处也无法可依。”工作人员表示。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据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对方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城管部门表示,“永诚房产”作为一家房屋销售、租赁中介机构,其在小区公用部位设置店招广告的行为应视为其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对于此类小区内部利用公用部位经营的行为,根据《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建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上述条款来进行管理。”工作人员介绍。

  随后记者从天宁区房管局获悉,目前房管部门已经积极介入此事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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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家伟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