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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求助亲生父亲遭拒 告上法院要其承担生活费
2017-03-15 09:0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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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3月15日讯 12年前,父母离婚,母亲独自将女儿抚养长大;12年后,母亲身患重病,无力抚养女儿,只能求助女儿的亲生父亲。因遭到父亲拒绝,女儿遂诉至金坛法院。经过法官调解,父亲最终同意抚养女儿。

  12年前,金坛女孩小月(化名)的父亲王先生与母亲许女士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月随母亲生活,抚养费也由母亲一人承担。离婚后,性格好强的许女士独自带着女儿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直由她独自承担。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许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意外被查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再加上小月刚上高中,生活费、教育费也增加了不少,许女士独自抚养小月非常困难。许女士只得让女儿去找王先生,因沟通不力,小月于去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承担其今后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和小月的父母进行了多次商谈,觉得此案最好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发现,王先生并非不愿承担责任,只是十多年来和女儿联系较少,父女亲情有些缺失。王先生没想到女儿一纸诉状把自己告到法院,让他有些难堪。得知王先生的心思后,法官对症下药,创造机会让王先生和小月单独相处,父女之间的隔阂慢慢消融。最终,王先生同意接过“接力棒”,自调解当日起至小月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小月今后同期的教育费、医疗费,将女儿抚养成人。王先生同时表示,今后会多和女儿谈心,弥补女儿成长过程缺失的父爱。

  法官表示,父母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改变,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种种原因无力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吴同品 钱蓉)

标签:女儿;小月;父亲;王先生;生活费;抚养;法院;承担;亲生;教育费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