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9日讯 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已经很不幸,更不幸的是:明明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却不承认伤残鉴定书,拒绝理赔。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22500元。
2013年6月5日,张某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保险金额为75000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累计偿付的医疗费用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0%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2013年10月22日,张某驾驶拖拉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拖拉机侧滑,张某摔落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共用去医疗费62781.44元,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发生腰部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理赔款7500元、伤残理赔款15000元。但保险公司提出,张某的评残标准是按工伤的评残标准,对照保险行业评残标准评定等级——给付标准共七级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张某之伤不属于表内的伤残范围,不能理赔。
多次协商无果后,去年8月,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天宁法院。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且不属同一肢,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依照相关标准评定构成八至十级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比例表中的七级残疾标准赔付。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22500元。
(庄奕 天法)
延伸阅读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是由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下发、1999年7月1日以后正式执行的国内保险公司残疾给付的通用标准,给付标准共七级,三十四条,给付比例从100%依次降至10%。
《比例表》19年未作修订,内容过于滞后,如器官摘除、皮肤烧伤等在《比例表》中均找不到相应匹配的项目。此外,《比例表》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伤残评定标准在等级设立与内容的广泛性上都存在很大落差。
有鉴于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15条规定: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的伤残级别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相一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赔付率赔付。
对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标准评定构成八至十级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七级残疾标准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