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月24日讯 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已投保了4年,等发生条款所规定的疾病而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竟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理赔。日前,溧阳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5万元。
2012年6月2日,市民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为每年3710元,缴费10年。之后,张某每年按约缴纳保险费。2015年4月7日,张某被查出患上了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同年7月,张某到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治疗,确诊双眼因糖尿病引起了视网膜病变。2016年8月1日,该院确诊张某为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增殖期。
张某对照自己的病情,认为符合所投保险第五条约定的第36种重大疾病,即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于是,去年9月,他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本以为理赔很顺利,哪知,保险公司竟称,他投保时隐瞒了高血压、糖尿病病史,拒绝支付保险金。张某气不过,去年12月15日,委托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周中林律师,向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称张某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病史而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不应获得理赔款。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合同成立时间为2012年6月,到张某要求理赔已4年有余,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约给付保险金。
(芮伟芬 贾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