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月23日讯 债务人背着债权人,将唯一的一套商品房“卖”给了亲戚。因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即便债权人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天宁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在发现债务人低价转让商品房后,债权人诉请撤销获得了法院支持。
林女士说,王某借钱不还,她将王某告到天宁法院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王某及其前夫李某应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可是,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却一直不履行判决。去年下半年,林女士多方打探得知,王某在向她借款后,便将自己位于天宁区的一套商品房变更登记在她表姐的名下了。林女士认为,王某此举意在逃避债务,遂又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和其表姐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恢复登记到王某名下。
在法庭上,王某是这样解释的:她先后向表姐借了30万元,加上利息共35万元,一直没有钱还,于是,她将房屋过户给表姐,以房抵债。
审理中,王某的表姐提供了借条复印件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王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1月、3月向其借款,合计30万元,并于2015年3月9日补充出具了借条,承诺如到期不还,则以涉案房屋作抵押。王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看上去合情合理,但真能如此干吗?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除林女士外,王某尚有多处负债,其转让涉案房屋这一财产处分行为,必将导致其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对债权人林女士的债权利益造成损害。此外,从转让的形式上看,涉案房屋系以买卖合同方式转让,但王某的表姐并未就涉案房屋的取得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外,王某的表姐尽管提供了多张借条,但借条仅为复印件,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除了一笔2万元汇入王某账户外,其余两笔均系现金取款,不能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给王某。综合上述情况,对王某主张的关于涉案房屋的转让系以物抵债的行为,法院存在合理怀疑,无法认定王某表姐取得涉案房屋系有偿、善意。
据此,天宁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王某和其表姐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房屋恢复登记到王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