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月10日讯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起买了一套房屋。两人分手后,该房屋该怎么分?日前,钟楼法院判决女方将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归并给男方,男方则给付女方归并款。
2009年7月,吴先生和同居女友严女士,以及自己与前妻所生儿子小吴共同购买了八千里花园小区的一套总价近55万元的房屋。该房屋首付款约15万元,向银行贷款40万元。2015年,该房屋领取了产权证,由三人按份共有,其中严女士占50%,吴先生占40%,小吴占10%。
去年,严女士与吴先生因矛盾分居后,搬离了该房屋。因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分歧,严女士将吴先生父子告至钟楼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庭审中,吴先生父子表示,这套房屋的首付、房贷、装修等,严女士并未出一分钱。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是严女士与吴先生在同居期间与小吴三人共同购买,如今,双方对首付款的支付及贷款的偿还各执一词,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经济未细分过,且根据双方的陈述与提交的证据,应认定为双方均有出资。三人应以产权登记的份额对讼争房屋按份共有,产权登记后贷款的偿还亦应按此比例进行偿还。
经评估,该房屋价值87万元,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实际价值52.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严女士将享有的这套房屋所有权中50%的份额归并给吴先生所有,吴先生给付严女士归并款26.5万元。归并后,该房屋90%的份额归吴先生所有,10%的份额归小吴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吴先生父子按其各自所占份额进行偿还。
(吴同品 陈德严 王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