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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评论:《英烈之名 不容污蔑》
2019-05-09 09:0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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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标题

英烈之名  不容污蔑

参评项目

广播评论

体裁

广播评论

语种

中文

 

(主创人员)

许玲 陈阳 戴璐璐 王振羽

编辑

许玲

刊播单位

淮安市广播电视台

刊播日期

2018613720

刊播版面(名称和版次)

淮安综合广播

941早新闻》

作品字数

(时长)

745

 

采作

编品

过简

程介

 

2018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当月12号,淮安一小区高层失火,在救援过程中,消防队员谢勇为营救高楼住户在火场壮烈牺牲。513号,谢勇被公安部追授为烈士。正当社会各界为谢勇烈士牺牲悲恸之时,极个别别有用心之人针对烈士壮举在网络上故意散布谣言,抹黑英雄,博眼球、博出位。对此,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案例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后的全国首例。案件公诉后,记者持续跟踪该案的审理进度,审结之后及时发出评论。

记者以案立论,鲜明地指出英烈之名不容污蔑。通过采访谢勇烈士战友、受救援群众、司法系统干部、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等,提出保护和捍卫英烈名誉是人民群众的情感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保护英烈名誉,不仅有法可依,还有公众的力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鬼蜮伎俩即使躲在网络背后也不行,必须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

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的审结具有特别意义。《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让英烈保护不仅落实在人们的心里,落实在纸面上,更是长出了“牙齿”。法律是一国之纲,任何人都不可以无视法律,在法治化的社会中,法律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案件的宣判有力地保护了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案例还被作为2018最高检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并写入2019年全国两会最高检的工作报告。由于该案是全国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旗帜鲜明保护英烈名誉荣誉的首例,舆论关注度高,中央、省、市媒体纷纷发声,在社会上广泛凝聚保护英烈共识,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初推

评荐

评理

语由

 

评论标题直言观点,在论述过程中,用有限的篇幅简略地介绍了诉讼案的前后过程,用广播独特的声音表现手法述评式地提出英烈是替我们负重前行的人,捍卫和保护他们的名誉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底线。观点鲜明,立论准确,思辨性强,阐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对于英烈,我们不仅有尊崇的义务,更有捍卫的责任,彰显了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崇尚英雄的社会风尚。

 

签名:

(盖单位公章)

                                      2019   

联系人(作者)

许玲

手机

13852382800

电话

051783669244

E-mail

habc941@163.com

地址

江苏省淮安市大治路6

邮编

223001

英烈之名 不容污蔑

  请听广播述评:英烈之名 不容污蔑

  2018年5月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昨天(6月12号)审结,被告曾云因在网络上肆意污蔑烈士、侵犯英烈名誉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出庭审现场录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止】

  就在一个月前的5月12号下午,在解救清江浦区恒大名都一幢高层住宅火灾被困群众时,年仅21岁的消防战士谢勇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不幸牺牲。正当社会各界群众对英雄离世悲痛万分,纷纷表示哀悼的时候,网络上却有人发布极端性言论,公然诋毁牺牲消防战士。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局长张波:【出录音】“14号那天,曾云这个人在网上发了一个东西,叫‘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止】曾某在超过百人的微信群里不仅散布“不知道平时怎么训练的,就是自己错误操作才死的”等不实言论,对谢勇烈士进行污蔑,还对他人“注意言行”的提醒置若罔闻,甚至挑衅性地表示“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5月15号,公安部门对曾某进行了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也及时介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唐昕:【出录音】“在这个《英雄烈士保护法》里面呢就规定了,对于侮辱、诽谤烈士的这种行为,烈士的家属如果不提起诉讼,那么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我们检察机关一个新增的职能。”【止】5月21号,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并征询烈士家属意愿后,市检察院依法对曾某的行为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公安和司法部门的此番亮剑,我们要由衷地点个赞。

  英烈是什么?是“拿出自己的生命去殉我们的事业”的人。有句话说得好,哪有什么岁月静好,只不过是有人在替你负重前行。我们今天能够生活的和谐和平、安稳安静,是因为在危急时刻、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一批像谢勇这样的英烈替我们挺身而出。他们,可能是抗洪救灾时候的解放军战士、可能是火灾现场逆向而行的消防队员、可能是非典来临时的白衣天使……他们,一样的青春年华,一样的充满希望,只不过在危难来临的时候,他们毅然决然地选择舍弃自己。他们拥有最可爱、最无私、最宝贵的品质,他们是国家的脊梁,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对他们肃然起敬?

  可事实上,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出现一种让人十分憎恶的歪风邪气,有些人用抹黑英雄、诋毁英烈来哗众取宠,博眼球、博出位,甚至博名利。“邱少云事迹是真的吗?”“黄继光的身体真能堵住枪眼吗?”在这起污蔑谢勇烈士的案件中,曾某都不曾到过现场,不了解情况,就故意出言不逊。这样不负责任的言论不仅亵渎了英烈,更让烈士的战友亲人们感到寒心。淮安市消防支队清江浦区中队指导员薛成运:【出录音】“非常气愤!对谢勇烈士而言他是为了救人民群众,那么他牺牲了之后,网上还有一些污蔑他的话。这样的行为,这样的事情,让我们的心里非常接受不了。”【止】

  而以往,面对这种丑恶行径,人们只能厌恶、愤恨,只能进行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江苏省人大代表朱华林:【出录音】“《英烈保护法》出台之前,随意地攻击,各种各样的这种(侮辱)英烈的这种现象其实比较普遍的,我们自己在生活中也经常遇见,我们除了愤慨以外,没有其他的办法去惩罚这样的人。”【止】

  英烈用生命书写忠诚,对于英烈,我们只有尊崇和捍卫的义务,绝无诋毁的权利,这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底线。2018年5月1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就是用法的名义来保护英雄名誉。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唐昕:【出录音】“习总书记说过,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我们不能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所以新出台了《英雄烈士保护法》,就是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制度(层面)。”【止】

  相对于之前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以及叶挺等烈士名誉权受损害,都是由烈士家属提起诉讼,此番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就谢勇烈士名誉受损提起公益诉讼,是以社会的力量为英雄的名誉权护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后龙认为,通过公益诉讼和判决,强调了判决的公共价值功能,是我们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李后龙:【出录音】“国家出台《英烈保护法》的目的是要号召全社会尊崇英烈。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也是要通过检察机关来行使起诉权、通过审判机关依法判决,来震慑现在社会上一些侮辱、诽谤英烈的行为。淮阴(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判决啊,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这个目的。”【止】

  此外,这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还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权利是有边界的,自由总有限度,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那些躲在网络背后,鼠标轻轻一点,随便按下发送,就想以侮辱诋毁英烈收获巨大转发量和关注度的侵权行为,必然要付出代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褚政红:【出录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呢,也不等同于置法律、道德、民族情感等于不顾的随心所欲。全国首例就侮辱英烈名誉、荣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结呢,就是表明了坚决态度。对于当下(某些)自媒体和网民故意撞枪口这种博眼球、博出位的行为呢,只有违法必究,绝不姑息,方能彰显出法律的权威,警示后来者。”【止】

  山因脊而雄,屋因梁而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这次民事公益诉讼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用法律对不法分子施以严惩,是对英雄们和公众最好的交代。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防范这类侵害英烈名誉权的行为,仅靠事后维权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大网络监管,同时在社会上加强感恩教育。如果人人都能怀有一颗感恩之心,为消防战士们竖起大拇指,自发和不实言论作斗争,当人人都成为英雄烈士的捍卫者,我想类似的事情便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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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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