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扬中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扬中市严重失信违建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在违建治理领域引入信用监管制度,在镇江市是首创,同时在江苏省范围内也走在了前列。
今年以来,扬中市城管局全力推进查违拆违专项行动,截至 6 月 25 日,累计共查处新增违建 182 处,共拆除或整改 9850 余平方米。与此同时,当地查违拆违形势依然严峻,今年以来,扬中市城管局累计接到市民违建类举报电话 120 件次,共收到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违建类交办单 350 余起。为了加大对严重失信违建人的惩治力度,从源头营造不能违建,不敢违建,不想违建的浓厚氛围。扬中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了严重失信违建人认定情形和对严重失信违建人可依法采取下的惩戒措施,扬中市经济发展局、扬中市司法局、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扬中市住建局、扬中市行政审批局、扬中市人社局、扬中市民政局、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供电公司、扬中市金州水务有限公司、扬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公司共13家部门将按照职责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实施办法》,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违建人:1、被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决定或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单位工程违法建设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被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或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居民建房违法建设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2、建筑单位或建筑工匠实施违法建设被执法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施工的;3、违建单位或个人发生违法建设行为被执法机关一年内反复制止三次及以上仍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4、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建设依法处理时,违建单位或个人有暴力抗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5、违建行为被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和依法处理后,违建单位或个人未能纠正违法行为或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
根据《实施办法》,对严重失信违建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有十一种:1、列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点监督检查对象;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3、建议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4、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5、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政府补贴和优惠政策支持;6、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相关职称;7、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各项招投标活动;8、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停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办理变更、转让和抵押登记等业务。9、市场监督管理局暂停或者取消严重失信违建人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暂停或者取消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10、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违建的违法建筑提供水、电、气等服务。11、市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身份的严重失信违建人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违建人通过自行拆除违建或补办规划许可证等措施纠正其违法行为后,可以按照程序向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信用修复,在扬中市城市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同意修复决定书报送扬中市信用管理部门后将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会上,扬中市城管局发言人对《扬中市严重失信违建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进行宣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广大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