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城街头的窨井盖大多完好无损
绘图 沈江江
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旨在加强对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的打击,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近年来,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扬州情况如何?记者昨天进行了实地探访。
记者探访
扬城缺失破损窨井盖难寻
扬城的窨井盖情况如何?有破损和缺失的窨井盖吗?记者昨天进行了探访。
记者从解放桥向东,沿着文昌路向东前行,在文昌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分布着十多个窨井,有雨水井、污水井、通信井,还有路灯管线井……记者注意到,虽然这里交通流量大,但窨井盖没有一个破损,全部完好。
记者继续向前,没走多远便会出现一组窨井群,除上述出现的雨水污水井、通信井外,还有有线电视窨井、电力线路窨井,从解放桥到江都路,窨井盖就有近百个,这些窨井盖全部完好,没有一个缺失和破损。
记者随后又探访了观潮路、二里桥路、江都路、解放路、运河路、广陵路、泰州路等城区道路,发现城区的窨井盖既有铸铁的,也有金属和水泥合成制作的,分属于不同部门,具有不同的功能,很少看到缺失和破损的窨井盖,扬城窨井盖整体情况良好。
住建部门
采用新材料,盗窃破坏越来越少
道路上的窨井盖整体情况良好,城区的窨井盖有被盗窃和破坏的现象吗?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的有关专家。
“2000年之前,扬州窨井盖被盗窃、破坏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时一条路上的多个窨井盖会不翼而飞,但近年来盗窃、破坏窨井盖事件是越来越少……”住建部门的专家介绍,过去的窨井盖大多是铸铁的,且没有防盗措施,容易被盗,近年来,扬州在城市建设中,注意到了窨井盖的防盗问题,在文昌西路积水点改造和瘦西湖路改造提升等一系列城市建设项目中,采用了一体化的新型防沉降的球墨铸铁窨井盖,这种窨井盖与井身连为一体,很难分开,小偷也无计可施。窨井盖材料采用球墨铸铁,回收利用率不高,就是偷走了也难以当废铁卖。
据介绍,市区5条主干道的雨水井有5000多个,近年来通过更新,大部分都已经是一体化的新窨井盖。加上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对盗窃和破坏窨井盖的不法分子和收赃的废品收购站的打击力度,比如2012年,我市就对偷盗50多个窨井盖的3名男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首犯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另外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废品收购站也不敢收赃,因此近几年,盗窃和破坏窨井盖的事件越来越少。
为防止盗窃和破坏,近年来我市相关部门也使用了一些金属和混凝土制作的窨井盖,这样的窨井盖对不法分子而言毫无价值,也抑制了不法分子的盗窃行为。
一点担忧
重载车辆损坏窨井盖时有发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窨井盖盗窃和破坏事件越来越少,但超载车辆损坏窨井盖却时有发生。因此专家呼吁,车辆切莫超载,既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也保护窨井盖的安全。
一些市民告诉记者,他们亲眼目睹了超载车辆压坏窨井盖的场景,窨井盖被压坏后,掉落到窨井中,给市民出行带来了安全隐患。有时超载车辆压坏窨井盖后,车轮也会陷入窨井中,给自身的安全也造成了威胁。他们说,车辆超载本身就不安全,因此他们希望卡车司机切莫忽视安全,超载上路。
记者 张孔生 文/图
新闻背景
“偷井盖”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意见,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
这份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共有12条。根据意见,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也给相关管理者敲响警钟,明确坚决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将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纳入进来,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