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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2020-04-03 09:28: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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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昨天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规范公积金缴存和账户转移、规范和调整公积金提取、调整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规范公积金贷款条件、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明确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和加强公积金贷后管理等8个方面16个条款进行明确。

《意见》从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针对此次公积金新政的焦点问题,本报特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处负责人逐条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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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重新就业”和“工作调动”账户转移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我们对‘重新就业人员’和‘工作调动人员’的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进行了明确和区别。”该负责人介绍,“重新就业”人员在异地开设账户稳定缴存满半年,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在我市重新就业,申请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的,也应当符合在本市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而“工作调动人员”在调入单位为其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手续后,即可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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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购房时,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能否提取?

“对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的提取,《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有明确的规定,即直系亲属必须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才可以补充提取。”该负责人介绍。

《意见》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共有产权证上没有直系亲属的名字,就不可以提取此直系亲属账户上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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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的本息之和

共有产权直系亲属提取的额度如何计算?据介绍,以“半年报账制现金提取”业务为例,按照规定,当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即可提取配偶、共有产权直系亲属的账户。但是,当期提取总额(含职工本人、配偶及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归还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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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停缴后,封存半年即可提取

《意见》实施后,原“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账户封存十年以上;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四种提取情形将不再适用,统一执行“停缴后,封存满半年可销户提取”的新政。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未解除保证责任、账户被冻结等情形的,不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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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首套自住房、第二套自住房的标准

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对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为改善住房条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

坚持“房住不炒”,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此外,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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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首套自住房、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仍为30%

结合住建部要求和我市实际,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不变。

■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按照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的要求,《意见》明确,对新增发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在5年以上的基准利率为3.25%(年利率),上浮10%,即为3.575%(年利率)。

■取消对贷款人户籍地限制

《意见》提出,我市将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当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并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见习生 王卉 记者 羌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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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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