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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定点医药机构有这13项行为将被列为失信
2020-03-28 15:11:00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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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扬州市医保局获悉,市医保局、市信用办联合印发的《扬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信用管理,重点将13项行为列为定点医药机构失信行为。

据介绍,负面信息按照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分别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年度信用分类,分为无失信行为单位(A类)、一般失信行为单位(B类)和严重失信行为单位(C类)三个信用类别。

定点医药机构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响巨大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工作,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红黑名单”信息。

13项失信行为

A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归集为负面信息

(一)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三)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四)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五)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六)违反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实名制管理要求,为冒名就医或住院提供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七)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八)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失信行为。

B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归集为负面信息

(一)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二)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三)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

(四)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失信行为。

通讯员 吉沐雨 记者 张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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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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