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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2月1日起实施
2019-12-30 10:54: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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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者为居民检查身体。 资料图片

  随地吐痰、遛狗不拴绳、在禁烟场所吸烟、广场舞噪音扰民……在很多人看来,这些不文明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可以谴责,但要想处罚,似乎无法可依。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从2020年2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文明条例》),以后,向不文明行为说“不”,将有法律撑腰了。据了解,《文明条例》是我市首次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开展的专门立法,也是基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规入法”的生动实践。

  彰显城市文明特质的“扬州规矩”

  从“文明有礼二十四条”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拿牌子”变“放样子”

  一座城市的魅力指数,不仅体现在硬件建设上,同时也体现在市民素质上。

  2017年11月14日,中央文明委公布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名单,扬州自2011年荣获、2014年蝉联以来,成功实现了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

  作为国务院公布的首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如何“把人们心目中的扬州建设好,满足世界人民对扬州的向往”拿到文明城市的牌子,更要放出文明城市的样子?

  2018年2月2日,“守规矩 讲礼仪——扬州文明有礼二十四条”正式发布。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公布的“规矩”“礼仪”,分为文明用餐、清洁卫生、公共场所、安全出行、爱我家园、热情待客等六个部分,在扬州具有较高的社会知晓度,并被市民广泛接受。诸如“长者先动筷、夹菜用公筷”等蕴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文明实践,还登上了央视《新闻联播》。

  今年4月,《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始征求意见;9月26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1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文明条例》将“扬州文明有礼二十四条”精髓有机融入,并列为主要内容之一。相关文明礼仪,过去对老百姓是教育性倡导,如今则上升到法律义务。《人民代表报》点赞扬州做法,“扬州文明有礼二十四条”融入《条例》,是“彰显城市特质的扬州‘规矩’”。

  扬州市2015年获准行使立法权。紧随着《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扬州市公园条例》《扬州非遗保护条例》《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市人大制定的第6部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忠盛坦言:“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扬州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制定《文明条例》是历史所需、现实所需、未来所需。”

  引导市民日常行为的“文明手册”

  从“文明倡导行为”到“基本行为规范”,“软文明”变“硬杠杠”

  一个人的行为,不仅是在为自己标注道德高度,也是在为城市标注文明刻度。

  《文明条例》分总则、文明倡导行为、基本行为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一目了然。

  《文明条例》第二章为“文明倡导行为”,分为敬老爱亲、团结互助、绿色生活、志愿服务、无偿献血、健康用餐、移风易俗、文明上网八类。

  《文明条例》第三章为“基本行为规范”,分为公共场所、公共环境、交通出行和文明经营四类32款,一共罗列了28个不文明现象,对其说“不”,让“软文明”变成了“硬杠杠”。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不大声喧哗,不袒胸赤膊,不着睡衣拖鞋……在爱护公共环境方面:不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交通出行方面:不开赌气车,不飙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在文明经营方面: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出店经营……

  《文明条例》提炼出公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普遍的行为规范,立足普通市民吃住行游购娱的日常生活,引导广大市民从小处着手,从细处做起,从现在做起,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

  《文明条例》虽然明年2月起实施,但通过“扬州人大”网站、《扬州日报》的发布,以及市文明办印制的《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60问》手册,早已为群众熟知。扬大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吴林斌说:“有了《文明条例》,市民就能对文明和不文明行为作出准确判断,既有助于形成褒扬文明行为、谴责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环境,也能使管理部门对市民行为的管理奖惩有据。”邗江区双桥街道康乐社区党委书记范乃成认为,《文明条例》犹如一本简便易用的公民行为“文明手册”,指导人们自觉遵从文明行为规则,避免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在扬州召开的全省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研讨会上,《文明条例》以公民日常行为作为立法切入点的做法,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等参会人员的普遍认同。

  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法治良方”

  从“公民日常文明行为”到“政府部门促进保障”,“百姓盼”变“政府办”

  在制定《文明条例》过程中,我市参照厦门、郑州、西安、无锡等城市的做法,既遵循“有法可依”,又实践“良法善治”,形成与扬州当下文明程度相匹配的“创新实践”。

  结合一些城市的实践,考虑到扬州的实际,我市在《文明条例》中增设了“重点治理制度”,明确文明行为的促进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工作机制。同时,明确了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的责任,使《条例》更加完善和长效,把“百姓盼的”变成“政府办的”。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蒋元峰解释说,“重点治理制度”的实践操作包括三个主要步骤:一是调查、评估存在的不文明现象;二是针对调查、评估结果,提出治理方案;三是政府部门联合执法、重点监管,推动治理方案落实。

  立法的过程,也是形成共识的过程。据了解,在《文明条例》立法过程中,共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24场,征求意见多达1200余条,确保《条例》成为市民的最大“公约数”。

  针对群众对“养犬不文明行为”的关注,市人大常委会、市文明办专门召开了一次文明养犬听证会。与会人员有养犬人士,也有不养犬的市民,还有公安机关、公交公司的代表。在讨论中,大家形成共识,养狗要文明,不文明应受罚。《文明条例》第三十八条专谈整治“城市狗患”,明确“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文明现象,谁来劝导制止?蒋元峰介绍说,《文明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招募文明行为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创建督查、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这意味着,文明行为监督员取得合法身份上岗后,可以理直气壮地劝导制止不文明行为。

  为文明立法,让文明入心。在让法律长出牙齿的同时,更希望人人都能行动起来,校准文明刻度,提升文明素质,把文明的种子播撒每个角落,让文明成为世间最美丽的风景。通讯员 李涛 振祥 贾春记者 胡俭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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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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