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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上调201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一级伤残月增230元
2019-12-18 09:20: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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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网讯(通讯员扬人轩记者陈高君)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文件,上调2019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此次待遇标准依据省有关规定调整。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0元、15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领取3167元、2534元、1900元的生活护理费,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9元。

  新政策何时调整到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2019年上半年已享受工伤待遇的职工,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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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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