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徐某在高邮市界首镇承包了133亩地,承包期满,下一轮承包时,村民小组要求提价,张某和徐某认为价格太高,后另一村民陈某竞标成功。张某和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优先权”。法官解释,行使“优先权”要在“同等条件”前提下,别人出价高该优先权即失效。
合同写明优先权
为什么承包给别人了?
2009年9月18日,张某和徐某与某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村民小组将133亩废地承包给张某、徐某,每年每亩500元,承包期满后,下一轮承包时,在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下,张某、徐某有权优先承包,如有违约,违约金处以当年的承包金。
承包期快要结束了,村民小组开始筹划下一轮承包,召开了多次村民小组会议,通过了最低限度的发包条件,每年每亩900元,并要求签合同时交第一年和最后一年共计两年的承包金。
张某和徐某也参加了村民会议,但他们认为价格高了,首次付款条件太苛刻,提出只愿意承包133亩中的93亩。双方没能达成一致。
经当地镇政府同意,村民小组将这块地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登记以及公开招标。不久以后,第三人陈某竞标成功,并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张某、徐某认为,村民小组侵犯了他们的优先权,并提起诉讼。
主张侵犯优先权
法院为啥不予以支持?
“优先权”是什么?高邮法院界首法庭刘玲法官介绍,优先权就是优先行使的权利,拥有了这个权利,就意味着可以在竞争关系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但优先权并非绝对,它有一个前提条件“同等条件下”。容易引发矛盾的是行使优先权的方式和时间,即权利人应该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样的方式主张行使权?优先权人能否最后要求按照第三人的条件签订合同?
刘玲认为,在本案中,张某、徐某虽然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了下一轮承包的优先权,村民小组已为张某、徐某行使优先权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未能满足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承包条件,村民小组按照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并经镇政府审批,按照规范流程公开招标,张某、徐某未参与竞标,最终由第三人成功投标并与村民小组订立了承包合同。这种情况下,张某、徐某主张优先权,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不应予以支持。
通讯员刘玲于涵记者刘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