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教育局发布2019年春学期学校收费工作通知。春学期,我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办学校继续执行“三免”政策,普通高中不得收补课费,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全部“三免”
通知要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办学校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减去公办学校相应年级原学杂费标准后收取,即小学1-2年级减收84元、3-6年级减收104元、初中减收150元;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的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城市小学困难班费和借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对极少数不在校园范围内且产权明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生公寓,可继续收取住宿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中电教教材费(小学6元/生学期、初中8元/生学期)和高中阶段学校电教教材费(8元/生学期)应专款专用。
市区公办幼儿园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普通高中不得收取补课费
公办普通高中按评估确认的星级收费,不得收取择校费。普通高中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必须在市教育局根据省定目录确定的教材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高一、高二年级可收取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普通高中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体检费。
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职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同意后按实收取。
学校代收费严禁用于其他支出
学校代收费必须遵循“据实收取、不得营利”的原则。学校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住宿费仍按原标准执行。严禁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用于学校其他支出。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扬州市区中小学食堂伙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标准执行。
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伙食费,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杂费、伙食费、书本费、作业本费,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实施全额免费。
记者 楚楚 刘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