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情侣散步起口角女友跳河溺亡 男方承担15%赔偿责任
2018-11-19 09:48:00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1
听新闻

  情侣散步途中发生争吵,女子一气之下跳河溺亡。这是两年前发生在扬州的一桩悲剧。事发后,女子父母认为,男方存在过错,诉至邗江区法院。法院一审判令男方承担15%的赔偿责任,对此,男方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起诉

  女儿与男友吵架跳河溺亡

  父母认为男方未尽保障义务

  涉事情侣都是外地人,其中,女子名叫小妍(化名),男子名叫阿哲(化名)。

  小妍父母诉称,2016年9月1日,小妍与阿哲在邗江区一河边散步时发生争吵,其间,小妍坠入河中,路人报警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几天后,小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落水淹溺”。

  小妍父母认为,阿哲与小妍的争吵是小妍坠河死亡的重要原因,阿哲身高近190cm,体重达190斤,小妍身高不足160cm、体重不到90斤,阿哲完全有能力保护小妍,使其不致坠入河中,然而,阿哲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对小妍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

  男方辩称已履行救助义务

  女友跳河溺亡,自己无过错

  对于小妍父母的诉讼请求,阿哲提出异议。他辩称,事发当天,他和小妍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后,一直在哄她,但怎么劝都劝不好,后小妍把他推开,独自往前走,他只好在后面跟着。走到事发地点时,小妍停下,回头把手机递给他,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小妍就跳进河里了。

  阿哲称,他不会游泳,只好大声喊叫救人,还折了一根树枝递向小妍,但小妍根本不抓,直至两名路人听到呼救,跳进河里把小妍救上岸,阿哲拨打110和120,小妍被送往医院救治。

  阿哲认为,小妍是自己跳入河中,不属于他的过错,而且他已履行了应尽的救助义务,他不会游泳,不可能跳河施救,因此,小妍死亡与他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终审判决

  男方处置不当,存在过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原被告双方就“阿哲对小妍溺水死亡有无过错”这一问题产生巨大争议,且无法达成调解。邗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小妍落水行为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基于阿哲与小妍是恋爱关系和事发时双方正在争吵,阿哲有及时阻止小妍落水以及在对方处于危难时提供救助的义务。

  事发当晚,处警民警对阿哲等人进行询问,其中,阿哲在询问笔录中称,知晓小妍“吵架之后想自杀的行为,都是在xx(即事发地点)”,“之前有过很多次,都是在xx(即事发地点),爬到护栏外面就爬过很多次,都说要跳河,但后来都没跳”。同时,他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小妍跨过护栏翻到护栏外面时,让他松手,他将手松开,此时,小妍已处于危险境地且情绪激动,而阿哲明知小妍之前多次有过类似过激行为,仍将手松开,该处置行为不当。小妍落水后,阿哲也没有采用更为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小妍死亡,阿哲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小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具备判断和预见风险的能力,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因此,法院酌定阿哲对小妍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经核查认定,该案给小妍父母造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93.6万余元。

  综上,法院认为,阿哲应赔偿小妍父母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扣除阿哲家人之前已垫付的1.6万余元抢救费,尚应赔偿小妍父母12.4万元。

  一审宣判后,阿哲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阿哲有及时阻止小妍落水及在小妍处于危难时提供救助的义务,并认定“阿哲的处置行为不当,具有一定的过错”并无不当,酌定阿哲对小妍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不失当。据此,依法驳回阿哲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魏明霞记者刘娟

标签:
责编:贾晓君 崔欣
上一篇
下一篇